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20号
原告:**送,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航宇国际商贸城建材综合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57039679D。
法定代表人:尹毅,总经理。
原告**送与被告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送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送负担。
审 判 长 胡又林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