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固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固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民终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溥双媛,云南杨雄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固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北路***号龙远大厦第*层***号。
法定代表人:彭铁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固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8)云042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云南固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就其主张的工程款提供一份《通海体育场改造工程—防水工程量统计表》复印件予以证实,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虽认可统计表中相关人员属其公司工作人员,但提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证据本身及其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你院依据该证据即认定双方已进行结算依据不足,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8)云042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龚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