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昱豪管桩有限公司与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7221号
原告:云南昱豪管桩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75520474N。
法定代表人:周思彤。
委托代理人:邓淑娟,云南德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积德村委会积德村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2072461308F。
法定代表人:马全猛。
委托代理人:王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回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廖家庙股份合作社旁银河春晓花园1幢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97733058W。
法定代表人:沈志良。
原告云南昱豪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云南昱豪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昱豪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昱豪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对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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