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贵苏、云南恒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1民初218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贵,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贵苏,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云南恒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廖家庙股份合作社旁银河春晓花园****。
法定代表人:沈志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个旧市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个旧市州体育馆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闫以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郑贵苏、云南恒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市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6元,减半收取4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舒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