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01执保215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64×××65)内的存款799224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单号:XX,保险金额:799224元)作为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6月10日在对被申请人云南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64×××65)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时,因该账户已销户,故无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执保2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