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

云南嘉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7972号之一
原告:云南嘉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陆,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高原明珠国际五金机电商城A36-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宸,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和庆生,男,1977年5月12日生,白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原告云南嘉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后,本院追加和庆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嘉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3,611元,由原告云南嘉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余额3,61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