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2民初345号
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章路旁帕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971400996。
法定代表人:马俊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云南吴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洪家营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93279737。
法定代表人:刘谨。
被告:***,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计1739元,由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玉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