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2财保6号
申请人: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章路旁帕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971400996。
法定代表人:马俊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云南吴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洪家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93279737。
法定代表人:刘谨。
申请人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万元(开户行: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2×××12)。申请人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5万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万元(开户行: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2×××12)(实际冻结数额以银行回执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柳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馨
书记员杨德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