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6764号
原告: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洪家营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谨。
被告:云南济阳泰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产业园区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源德。
原告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济阳泰达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