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洪家营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93279737。
法定代表人:刘谨,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金山农贸市场管理楼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PKWMM74。
法定代表人:鲍敏,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初2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0,634.78元及2021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这个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41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本案通海县秀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有效审计结果确定的涉案桩基工程款项内协助执行上述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对被执行人微信及银行账户作上限冻结;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3、对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4、向通海县秀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明确协助履行义务,但目前审计结果还未明确,暂不能履行协助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德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合梦思
书 记 员 赵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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