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财保5号
申请人:***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施孟公路县城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075265927T。
法定代表人:黄裕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继骁)
委托代理人:李姣燕、何兴旭(实习),云南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施甸县***人民政府。住所:施甸县***姚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2015259461Q。
法定代表人:谢磊(镇长)。联系(镇政府电话)。
申请人***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请求对被申请人施甸县***人民政府在云南施甸农村商业银行姚关支行账户名称为施甸县***财政所的账号25×××12、25×××12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在人民币16230318.15元(大写:壹仟陆佰贰拾叁万零叁佰壹拾捌元零壹角伍分)的范围内予以冻结。
申请人***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AKUMIABZ0121Q000008R的保单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限额为人民币16230318.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施甸县***人民政府系行政单位,其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用途有严格的规定且受到财政和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严格管控,其承担责任时只能用涉及本项目专用资金和该部门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因此,对***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施甸县***人民政府财政所账户资金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锐林
审判员 王晓敏
审判员 王文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雨晴
书记员杨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