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林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林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维西傈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3423执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林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A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1008619579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维西县保和镇永春北河桥边。组织代码证:06982213-3。
法定代表人:寸经琨,该公司法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维西县人民法院(2015)维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34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云南林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0881.38元;承担诉讼费10023.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被执行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状况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在维西大湾坝两套房产(傈水融成第9栋1-9-1-601,面积223.09㎡;第9栋1-9-1-602,面积168.06㎡),但该房产在维西不动产登记中心尚未登记。根据上述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在维西县大湾坝傈水融成第9栋1-9-1-601,面积223.09㎡及第9栋1-9-1-602,面积168.06㎡两套房产。
二、被执行人***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和武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