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80号2幢2楼025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152821。
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414554161。
住址:曲靖市沾益区白水镇白水三村杨梅山。
法定代表人:宋应坤。
云南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云0328民特1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云南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人民币8878246.00元;此事属于一次性解决,经当事人签字并履行协议后,不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已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柳宝华申请执行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沾益县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19)云03执329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拍卖。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无可用余额的银行账户,无可用余额的互联网银行账户,也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以面谈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柳宝华申请执行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19)云03执329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拍卖,申请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关联案件的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依据和本院涉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情况说明已根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执329号执行分配告知函移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本案经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表示,现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被执行人的现状,该案现已没有必要再采取其他调查或强制措施。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清楚并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柳宝华申请执行曲靖市沾益区乾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19)云03执329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拍卖,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对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系统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照申请人的意见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也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已控制的财产期限届满执行系统或协执部门自动解除,你们需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本院将依照你们的申请续控,逾期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如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请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本院将依法办理。同时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六十日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岳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恒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