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708号 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铂金大道云南映象城市公园广场6栋2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80号2幢2楼025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珊,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珊所有的价值3,025,06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珊所有的价值3,025,0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