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6民初1667号
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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