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02民初89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0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云南茗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商贸城财新路42号1幢3单元7层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31624951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斌诉被告云南茗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华斌负担。
审判员钟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