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茗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行人云南茗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结报告
(2022)云0402执3166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执行人***与被行人云南茗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27日作出的(2022)云040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二、执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马桥村委会小庄4幢2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
被执行人云南茗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商贸财新路42号1幢3单元7层702室。
法人代表人:梁增涛。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常里社区常里2幢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
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申请执行的标的:
本院于2022年06月27日作出的(2022)云040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云南茗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劳务费11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以实际未支付劳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劳务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负担159元,由云南茗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茗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1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以实际未支付劳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劳务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负担案件受理费43元,应交执行费73元(申请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1616元及利息。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茗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11500元及利息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申请执行人***已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说明收到上述款项。2022年9月13日被执行人云南茗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款账户内缴纳了本案执行费73元、诉讼费43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可以结案。
五、执行结案理由: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执行款。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执行结案,归档备查。
执行员 :冯崇泰
书记员 :刘界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