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181号之一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婷,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28839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凯。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作(2020)云0114财保1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4×××78内114415元,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付清了全部货款和诉讼费用,申请人称其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4×××7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景路支行)内11441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