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铭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云南铭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181号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婷,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28839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凯。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4×××78内114415元,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4×××7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景路支行)内1144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