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1235号
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青龙村委会青龙村民小组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国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夏,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琉宇,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16号管理服务中心17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凯。
被告:***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柳树花园小区C2栋502号。
负责人:武猛。
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6元,减半收取计823元,由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