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铭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执383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B-5-3。
法定代表人:章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91776E。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云南铭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管理服务中心17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28839P。
申请执行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铭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14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铭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查询下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9××**、云A0××**、云AB××**、云AD××**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云南铭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AC××**、云A7××**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昆明市××幢××单元××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证明):200517602、200510487】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委托被执行人住址地法院协助查询下来无财产,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记录),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等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李世民
审判员  荀冬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