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鹏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4民初787号 原告:***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老地房村委会大塘子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E幢A座15楼、3、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受理,原告***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0.00元,减半收取2015.00元,由***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代 应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