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321财保16号
申请人: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铂金大道云南印象主题文化小区城市公园广场(K地块)Ⅱ号6幢9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83263921N。
法定代表人: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花,女,傈僳族,现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南京昱杰肉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县石湫镇明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89413819W。
法定代表人:黄党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昱杰肉类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昱杰肉类机械有限公司在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账户(账号:32×××46)的存款1453799.50元。申请人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价值1453799.5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昱杰肉类机械有限公司在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账户(账号:32×××46)内的存款1453799.5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小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蔡振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