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2779号
原告:呈贡学文钢模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KDABM4P。
住所:呈贡乌龙街道松花社区(飞机场旁)。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83263921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铂金大道云南印象主题文化小区城市公园广场(K地块)Ⅱ号6幢9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呈贡学文钢模租赁站诉被告***、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呈贡学文钢模租赁站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呈贡学文钢模租赁站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贡学文钢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44元,予以退还人民币494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