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求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云南求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初303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女,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昆明市富民县。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求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街道草甸社区草甸街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1650961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
第三人:***,女,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求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皓
审判员保红
审判员*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