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1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万裕生态城2组团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873702027。
法定代表人:方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呈贡全发建材租赁站,经营者:***,男,生于1963年9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审被告:**,男,彝族,生于1973年9月4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呈贡全发建材租赁站、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费交费编号为:297218001399453),要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其如期限届满仍未预交的,则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泽
审判员师玉婷
审判员闫信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江满意
书记员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