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儒才与***、熊方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402民初2721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熊方春,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万裕生态城2组团23幢。
法定代表人:方绍明。
原告***诉被告***、熊方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才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钟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