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汇力彩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02民初1116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汇力彩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九龙路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8531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永光,***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万裕生态城2组团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873702027。
法定代表人:方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汇力彩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汇力彩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汇力彩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汇力彩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