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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全发建材租赁站与**、呈贡全发建材租赁站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呈贡全发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古城社区云峰建材城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MQBQ3XX。******
经营者:***,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审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万裕生态城2组团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87370202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3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本案应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在约定由甲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经营者住所地在重庆市璧山区。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