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2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阳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在桂林市永福县人民医院有工程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在桂林市永福县人民医院工程款人民币99019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2020)桂0321执548号;账号:37×××95-10308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彭鹏飞
法官助理 陆海波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