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刘乐、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沪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刘乐、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刘乐支付申请执行人股权回购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合计人民币246,001,565.33元;二、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还应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13,401.57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了查控和直接调查,经网络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90.97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依职权轮候查封了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号XX幢的房地产。依职权轮候查封了刘勇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XX路XX号XX大厦XX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现均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余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存款、不动产、车辆以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俊 审 判 员  陈懿欣 审 判 员  王胜军
法官助理  程剑峰 书 记 员  邰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