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04执232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5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共计人民币459340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XX路XXX号XXX-XXX幢的不动产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本案依法参与分配,目前尚无分配结果。另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昆明市高新区C1.2-1-8,C1.-1-9地块(现高新区XXX路XXX号)办公综合楼、远程服务中心等不动产,本院已委托上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轮候查封该不动产,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因上述不动产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查封,且已抵押给案外人,故上述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沪J6XXXX、沪LF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5月12日,因车辆目前去向不明,且非本院正式查封,故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5日止,本案依法扣划该账户银行存款51454.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怡明
审 判 员
吉 立
审 判 员
毛 成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