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761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生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63178822L。
法定代表人:屠德坤。
原告**与被告云南生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32元,减半收取即3356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贾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