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923民初1041号
原告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德煜坤石料有限公司、云南维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德崇威石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3元,由原告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萍
书记员 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