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维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芒市喜洋洋架管租赁站与云南维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3103民初125号
原告芒市喜洋洋架管租赁站与被告云南维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芒市喜洋洋架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芒市喜洋洋架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2元,由芒市喜洋洋架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 玥
书记员 谢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