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3民初1254号
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9446M。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澳霖公寓G幢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成啟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炜,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湘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6NKP0N4G。
住所:祥云县祥城镇财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梁增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擎星,云南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燕,云南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理湘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2元,依法减半收取4231元,由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福荣
审判员 杨志坚
审判员 王瑞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