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32执281号
申请人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9446M
法定代表人:成啟华,职务: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男,白族,1985年12月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申请人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云293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材料款333703.5元。2021年3月15日,申请人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6月22日,经本院约谈申请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21)云2932执2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王双泽
人民陪审员  刘松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治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