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勐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瑞丽市湘昌工程机械租赁部与云南鑫勐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02民初2971号 原告:瑞丽市湘昌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市勐卯镇姐勒村民委员会芒良村民小组35号一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MA6Q0G9F5H。 经营者:**,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鑫勐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广拉二村民小组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322836791N。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瑞丽市湘昌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云南鑫勐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瑞丽市湘昌工程机械租赁部在案件受理费交纳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湘昌工程机械租赁部以其与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丽市湘昌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5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谭玉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