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铭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34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兴铭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40508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28号凯悦时代·香舍A-A216,法定代表人彭名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王家明,云南晴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兰世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74P,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万和家园翠园商业4-1号,法定代表人金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左世昌,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兴铭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云0114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3×××66内资金885230.7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兴铭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兴铭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兴铭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3×××66内资金885230.75元的冻结。故对本院依法冻结的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3×××66内资金885230.75元已无继续冻结的必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3×××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内资金885230.7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
人民陪审员  王顺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