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344号
原告:云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40508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28号凯悦时代·香舍A-A216,法定代表人彭名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王家明,云南晴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兰世强。
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74P,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万和家园翠园商业4-1号,法定代表人金科。
原告云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3×××66内资金885230.75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3×××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内资金885230.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
人民陪审员 王顺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