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铭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联创玻璃有限公司、云南兴铭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财保554号
申请人:昆明联创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13H27A。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普吉茶山昆明三养肥料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从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轩,云南滇东北(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鸿,云南滇东北(曲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40508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28号凯悦时代·香舍A-A216。
法定代表人:彭名焕。
申请人昆明联创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9801.1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联创玻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9801.18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林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南松
书记员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