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81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兴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304014。
法定代表人:张晓秀,职务:总经理。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宣威市来***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273074172。
法定代表人:王仕海,职务:董事长。
地址:宣威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兴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威市来***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381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1167844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华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