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兴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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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初375号

原告:云南兴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C2-6地块垠创大厦3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兴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贤公司)与被告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化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兴贤公司于2017年3月提起诉讼,后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天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合成氨、尿素装置循环水BOT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二、判令云天化公司继续履行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确定的义务;三、判令云天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履行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之日起,每月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至起诉的2017年3月1日暂定赔偿400000元。事实和理由:兴贤公司与云天化公司就云天化公司合成氨、尿素装置循环水BOT技术服务合作一事,于2013年12月25日以BOT技术服务合同模式签订了《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合成氨、尿素装置循环水BOT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因BOT技术服务合同本身的特殊性(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转让),双方约定长期合作,合同长期有效,三年一签。三年一签是为了在合作过程中可以适当的调整或补充,以便双方更好的合作以及与BOT各阶段进程相适应,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兴贤公司在第一个三年内主要是完成投资工作。第一个”三年一签”期满后,项目还处于前期投资基本完成时,云天化公司曲解合同,将合同”三年一签”说成是只签三年,不再续签,并于2016年12月8日发出了《关于<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合成氨、尿素装置循环水BOT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协议到期终止联系函》,单方通知终止长期合作、长期有效的合同,并强行收回合同项下兴贤公司投资的所有设备。兴贤公司多次找云天化公司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但云天化公司始终坚持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置之不理。云天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因该违约行为给兴贤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云天化公司辩称,兴贤公司履行合同无法达到要求,云天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兴贤公司技术原因,合同期内一直未能达到技术要求,云天化公司不再签订合同是行使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另由于兴贤公司水处理不达标,云天化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兴贤公司违约在先,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的情形均已成就,云天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请求驳回兴贤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兴贤公司、云天化公司对下列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3年12月25日,兴贤公司与云天化公司签订《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合成氨、尿素装置循环水BOT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采用BOT(投资建设一运营管理一转让)的方式,由兴贤公司建设两套”微涡旋澄清设备”和”相关溶药加药装置”,采用微涡旋澄清技术处理云天化公司的反渗透高硬度浓水、生化处理后外排污水、合成氨系统循环水外排浓水、尿素系统循环水外排浓水等厂区污废水;回收废水经深度处理后作为循环水的补水源,需对循环水系统进行加药处理,解决该系统存在的腐蚀、结垢及生物粘泥的问题,保证循环水的水质,以确保生产车间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换热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合同范围为合同签订后三年内尿素、合成氨装置循环水投资、技术、全委托运营服务,即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包括此期间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污废水深度处理、循环水加药及运营管理等所有相关工作;合同所有服务范围内的包干总费用主要针对所有回收污废水处理后补入循环水的量来做结算,按照回收水量计费,回收水价格按照工业用水价格85%计取(工业一次水费为1.86元/m3)即费用按照1.58元/m3结算,此费用包括所有运行过程中的回收废水深度处理费用、循环水药剂费、管理费、运营费、检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微涡旋澄清设备的投资建设、设计、安装调试、专利技术等费用全部由兴贤公司支付,由兴贤公司配合云天化公司申报政府奖励(配套资金或者是支持资金等),申报得到的资金按照兴贤公司的设备硬件投资费用(费用金额由云天化公司造价员编制造价书认定,此费用仅为设备及设施投资)由云天化公司支付兴贤公司,同时资产划归云天化公司;单台微涡旋澄清设备设计生产负荷为260m3/h,为维护双方利益及生产经济运行,计算运行费用先按照实际数据进行计算,双方约定每月的运行维护费用不低于19万元(不包含考核费用),最高不超过23万元;兴贤公司负责所有系列装置循环水的药剂来购、补水、加药、排水、运营总包等运行承包,根据目前循环水现状,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水处理方案对循环水运行进行管理,向云天化公司提供完整的药剂相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和所供药剂的理化性能、毒性性能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文件资料;兴贤公司委派技术人员现场跟踪服务,运行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按月提交循环水系统运行情况报告给云天化公司分厂及生产管理部,解答有关水处理方面的咨询;兴贤公司负责循环水水质应达到《GB5005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标准》要求,且保证全部循环水系统无任何外排废水;兴贤公司对循环水系统存在的水量流失和工艺介质泄露导致的水质污染等问题,应协助云天化公司及时找出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紧急处理意见,保证循环水的排污进入污水处理场后可生物降解,不对污水处理装置的活性污泥造成冲击;服务期间由于兴贤公司原因造成的设备结垢、腐蚀所产生的情况,维修费用由兴贤公司承担;云天化公司提供具备通风和保暖条件的药剂存放、投加场所,提供水、电、汽等必要的公用工程条件,对兴贤公司工作提供配合;对影响水处理效果及药剂投加量的问题(如循环水系统水量流失或工艺介质泄露导致水质污染等情况),云天化公司应在接到兴贤公司通知后及时进行有效处理;达到预期的水质稳定效果后,云天化公司按照合同中付款方式的内容,按季度考核后按季度支付承包的系统技术服务费用;云天化公司每季度对服务质量进行评审,评审不合格确定为兴贤公司责任后,考核兴贤公司。监控及控制指标中标注**的为重点考核指标,重点考核指标每项单月分析一次不合格,考核当月结算总费用的10%,每项单月分析四次且二次或二次以上不合格按月结当月结算总费用15%的考核兴贤公司,如连续两月评定都为不合格,则第二月按月总金额20%考核兴贤公司,如连续三个月评定为不合格,自动终止合同,不支付第三月服务费用;标注*为非关键指标,每项单月二次或二次以上不合格按月总金额2%考核,两月不合格按月总金额4%考核,三月不合格按月总金额6%考核,以此类推;考核的分析数据由云天化公司的质量管理部提供有效的分析数据为准,经兴贤公司和分厂确认后,由分厂报生产管理部,由生产管理部对兴贤公司进行每季度的考核,如双方有异议,对样品复侧后进行考核,没有标注*的为过程监控指标,只做操作监控参考,不作为考核使用;因停车一周以上、长时间停车后开车72小时内,非人为排水造成的水质不合格,双方确认后不作考核,各分厂在停车的同时关闭补水和排水,除水池水位正常下降(外溅和自然蒸发)后必须的补水外,不应在此期间进行补排水;因泄漏进入循环水系统(生产物料泄漏进入循环水、大量泄漏的氨气等溶于循环水)而引起的水质不合格,双方确认后不作考核;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兴贤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承包服务,经催告后30日内仍未提供、因兴贤公司原因造成循环水运行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持续30天,且兴贤公司未按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云天化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规定的药剂及技术服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为长期合作合同,长期有效,三年一签,云天化公司承诺不与第三方合作,也不向第三方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和资料。该合同中以表格形式列明了循环水正常运行时的主要监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控制技术指标要求,并备注指标以云天化公司质检部分析值为准。

合同签订后,兴贤公司便开始了循环水的服务工作,双方定期进行结算。除个别结算外,多数结算均因有不合格项目而由云天化公司扣减应支付的费用。2015年10月19日,兴贤公司向云天化公司发出《青海云天化循环水管理改进草案》,称对硬件、管理、指标三大部分进行改进,并称微涡池投入运行一年来,在稳定硬度、去除污泥等方面发挥出作用,但从整个循环水系统看,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悬浮物等多个指标控制不能稳定在理想范围,生产影响明显;双方多次讨论,形成不少决议,但均未很好执行,导致补水水质、来源、各个水源进水比例等不稳定,处理过程缺乏预见性,事后难以补救;排污方面也常常因条件限制造成电导率超高,药剂效果不能完整发挥,系统剥离和清洗预膜没有按照会议内容执行,污泥堵塞、系统沉积物明显;硬件改造、管理执行、指标落实部分都得到可靠执行,循环水的状况将有非常大的改观,影响生产的情况将会大幅减少。2016年12月8日,云天化公司向兴贤公司发出《关于〈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合成氨、尿素装置循环水BOT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协议到期终止的联系函》,称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现服务期限即将届满,云天化公司决定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协议,主要原因为:1、兴贤公司的两套”微涡旋澄清设备”和”相关溶药加药装置”无法改善循环水水质,服务不满足云天化公司要求;2、兴贤公司采用的”微涡旋澄清技术”不能使循环水达到《GB5005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要求》的控制指标,须加入美国GE公司的液体药剂改善水质;3、2016年1-3月复肥厂二期循环水装置碳钢腐蚀率连续超标,分析分别为0.2718㎜/a、0.2138㎜/a、0.1720㎜/a(协议约定碳钢腐蚀率≤0.100㎜/a),并请兴贤公司10日内派员与云天化公司联系,协商处理协议终止后事宜。2016年12月30日,兴贤公司与云天化公司就药剂、设备进行了交接。

本院认为,兴贤公司诉求确认其与云天化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而云天化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而且该合同并不具备无效的情形,应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该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内容中有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明确具体的时间段,但也约定了是长期合作合同,长期有效,三年一签,表明兴贤公司与云天化公司因经营需要确定了长期合作的思路,在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况下准备每隔三年签订一次合同,既保障了双方长期合作的可能性,也保障了未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守约方重新选择的权利,不能因合同长期有效,就剥夺了守约方解除合同或拒绝续签合同的权利。三年期限届满时,如果一方愿意继续签订合同,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续签合同,当然违反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从云天化公司发给兴贤公司协议到期终止的联系函内容看,云天化公司明确表示期限届满不再续签合同,拒绝续签合同的原因为兴贤公司的服务不满足云天化公司要求、不能使循环水达到控制指标、碳钢腐蚀率连续超标三项理由,所以应判断云天化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允许其可以不续签合同。

云天化公司与兴贤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作协议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环保标准,确保设备安全及降低生产成本,对此在合同中对监测及控制指标进行了约定。根据云天化公司提供的循环水分析数据,监测数据中确实存在未达标的情形,而且长期存在。虽然兴贤公司对云天化公司提供的分析数据不予认可,但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监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控制技术指标要求时,备注指标以云天化公司质检部分析值为准,所以兴贤公司不认可分析数据缺乏依据,而且其也未提交要求复测及复测结果的证据,所以对此循环水分析数据的证明力不能仅仅因兴贤公司不认可而轻易否定。同时,云天化公司提交了双方定期结算的结算书,兴贤公司以签字盖章的方式认可了十余份结算书的内容。而结算书中明确记载了不合格项目,并因此扣减了应支付的费用,表明兴贤公司认可期间存在服务不达标的情形。诉讼中,虽然兴贤公司提出结算书出现此种情形,是因为云天化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为扣减费用而强行要求所致,对此云天化公司不予认可,兴贤公司对其所述被迫结算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而无法认定,所以对结算书的内容应予认定。其次,根据兴贤公司向云天化公司发出的循环水管理改进草案,兴贤公司认可设备运行后存在多个指标控制不能稳定在理想范围,生产影响明显等等问题,并称改进后状况将有非常大的改观,影响生产的情况将会大幅减少,但其是否改进并无证据证明,云天化公司也不予认可。根据提交改进草案后的结算书看,同样是因不合格而扣减了费用,并且部分结算书直接写明”乙方服务质量不好”,表明提交改进草案后,兴贤公司的技术服务仍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综合上述证据,兴贤公司在提供服务期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履行中存在监测及控制指标不达标,服务质量无法满足云天化公司生产要求的情形,且此情形长期存在的违约事实,云天化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云天化公司拒绝续签合同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兴贤公司主张云天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合成氨、尿素装置循环水BOT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驳回云南兴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云南兴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