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洋意钢结构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洋意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311号
申请人:云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昌宏路西段昆明国雅建材综合市场所属国雅陶瓷市场B区1栋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34YP4G。
法定代表人:张冠峰。
被申请人:云南洋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中路和贵巷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12592799。
法定代表人:张洁。
被申请人: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世纪俊园二期1幢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905069。
法定代表人:谭志友。
被申请人: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21307。
法定代表人:赵剑坤。
申请人云南**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洋意钢结构有限公司、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洋意钢结构有限公司、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1520元,申请人云南**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