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3240号
原告:云南洋意钢结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中路和贵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实力心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杨春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久晴,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实力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科普路融创春风十里写字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兰蕊,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洋意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意公司)与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云南实力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洋意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洋意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实力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洋意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4.5元,由原告云南洋意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立瑞
书 记 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