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7民初3706号
原告:广南百添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MA6NMYH31,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北宁路湘云大酒店**(新汽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文,云南彬言无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7452569830,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龙井社区教场路**。
法定代表人:张弛。
原告广南百添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广南百添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南百添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南百添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广南百添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