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7民初3550号
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龙井社区教场路**。
法定代表人:张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伟,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敏,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吕维霜,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荣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