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7民初2604号
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龙井社区教场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敏,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文笔社区金鑫花园6-04号。
法定代表人:周宗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