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丰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2627民初4337号 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丰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安公司)诉被告云南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丰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辉公司向亿安公司支付劳务报酬255330.66元;2.判令丰辉公司向亿安公司支付尚欠劳务报酬暂计至2023年8月28日的利息28671.5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尚欠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丰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0日,亿安公司与丰辉公司签订广南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农网工程改造项目(标段一)《劳务外包合同》,约定:丰辉公司将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农网工程改造项目(标段一)涉及珠街镇、南屏镇、黑支果乡、八宝镇四个乡镇共计20个单项劳务外包给亿安公司施工,合同结算以业主方审定价为基数下浮2%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后亿安公司积极履行合同,案涉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丰辉公司。经双方结算确认,亿安公司劳务报酬款为2317671.41元。在亿安公司向丰辉公司开具2118633.63元的发票后,丰辉公司只支付了2062340.75元(含施工扣减物资款56148.58元)。事因亿安公司催要尚欠款项未果,致亿安公司诉讼来院。 丰辉公司辩称,一、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案涉工程开工时间是2018年12月8日,而完工时间是2019年5月11日。亿安公司现在提出债权主张已经超过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应保护。二、案涉合同金额不明确,亿安公司提交的合同没有具体的合同金额,也没有具体的计价方式,应为框架合同,具体的合同总价需要根据相关的用工量和用工类别来确定。亿安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合同总价,因此不能证明其应收款项金额。三、案涉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欠付劳动报酬利息,因此不应支持相应的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亿安公司提交的1号证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劳务外包合同》,符合证据三性,能证明双方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丰辉公司将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农网工程改造项目(标段一)涉及珠街镇、南屏镇、黑支果乡、八宝镇四个乡镇共计20个单项劳务外包给亿安公司施工,合同结算以业主方审定价为基数下浮2%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等事实,予以采信;2号证据验收意见签到表、工程完工确认单,符合证据三性,且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能证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等事实,予以采信;3号证据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汇总表、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符合证据三性,能证明多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及丰辉公司向亿安公司进行部分付款等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丰辉公司是一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等资质的企业。亿安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丰辉公司从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到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农网工程改造项目(标段一)涉及珠街镇、南屏镇、黑支果乡、八宝镇四个乡镇共计20个单项劳务外包工程。2018年12月10日,发包人(甲方)丰辉公司与承包人(乙方)亿安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丰辉公司将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农网工程改造项目(标段一)涉及珠街镇、南屏镇、黑支果乡、八宝镇四个乡镇共计20个单项劳务外包给亿安公司施工,......合同结算方式:以业主方审定价为基数下浮2%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在合同签订后,亿安公司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19年5月11日竣工。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委托华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广南县2018年农网工程改造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华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南县2018年农网工程改造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载明案涉工程施工费为2364970.83元。施工单位丰辉公司、监理公司与建设单位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工程完工确认单》。该《工程完工确认单》载明“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揽的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农网工程改造项目(标段一)工程已完工,该工程已整体验收、消缺整改工作已完成,物资退库清理工作已完成,竣工资料、电子化资料已移交,且已办理移交清单手续”。2019年1月28日,亿安公司就案涉工程向丰辉公司开具1118633.63元的发票,而丰辉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亿安公司转账支付1062702元。2020年9月28日,亿安公司就案涉工程再次向丰辉公司开具1000000元的发票。2021年1月29日,丰辉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向亿安公司付款943490.17元。 另查明,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将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农网工程改造项目劳务作业分别分包给亿安公司、丰辉公司及其案外人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而丰辉公司取得的是标段一涉及的珠街镇、南屏镇、黑支果乡、八宝镇四个乡镇共计20个单项劳务作业。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行为。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承包人的同意。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将2018年农网工程改造项目(标段一)涉及珠街镇、南屏镇、黑支果乡、八宝镇四个乡镇共计20个单项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丰辉公司,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丰辉公司形成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关系。丰辉公司与亿安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丰辉公司将案涉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亿安公司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规定,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二、关于亿安公司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规定,结合案涉合同约定“合同结算方式:以业主方审定价为基数下浮2%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结合业主方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6月委托华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劳务费进行审定(双方才能结算)及丰辉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仍向亿安公司付款的实际情况,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丰辉公司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三、关于丰辉公司尚欠亿安公司多少劳务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规定,案涉工程完工后,经广南县电力有限公司对广南县2018年农网工程改造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竣工)结算审核汇总表中确认丰辉公司的施工费最终审定金额为2364970.83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约定“合同结算以业主方审定价为基数下浮2%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可以认定双方最终结算价款应为2317671.41元(2364970.83元*98%),而丰辉公司已支付2062340.75元(含施工扣减物资款56148.58元),因此丰辉公司尚欠亿安公司劳务费为255330.66元(最终结算价款2317671.41元减去丰辉公司已支付价款2062340.75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的规定,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案涉工程不但经过竣工验收还经过审定,且在审定完成后双方已经具备结算条件,因此丰辉公司应该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劳务费。四、关于亿安公司主张的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支付相应利息,且利息本应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即2020年7月24日起计付,但亿安公司主张从2020年9月28日开始计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规定,因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亿安公司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丰辉公司依法应支付亿安公司以尚欠劳务费255330.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丰辉公司依法应支付亿安公司尚欠劳务费255330.66元,并支付亿安公司以尚欠劳务费255330.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云南丰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255330.66元,并支付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尚欠劳务费255330.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云南丰辉电 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