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881号之一
原告:***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
法定代表人:普照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骁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云南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路**银海尚御小区********。
法定代表人:贾平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云南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路振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瑾